县级市)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规范的保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证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范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范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规范(具体规范和适用地区见附件,一、从2010年5月1日起。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自行制订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规范上适当上调规范,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规范。但不得下调规范。个别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 向社会公布外地区最低工资规范。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 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证制度,三、各地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规范的宣传。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范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类别 | 月最低工资标准 |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 适用地区 | 月标准 (元/月) | 折算的小 时标准 (元/小时) | 一类 | 1030 | 5.92 | 9.9 | 广州 | 二类 | 920 | 5.29 | 8.8 |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 三类 | 810 | 4.66 | 7.9 | 汕头、惠州、江门 | 四类 | 710 | 4.08 | 6.9 |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 五类 | 660 | 3.79 | 6.4 | 执行四类市的部分县 (县级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