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由于《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废止,深圳企业的高温津贴,适用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文)。根据该《通知》,每年6至10月,企业须向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150元/月,向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100元/月。该文件在深圳实施后,企业对于向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问题有较大意见。为此,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今年3月发布《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19号文),对于企业是否应向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作出补充规定:“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问题,由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本单位实际,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 这里所说的“非高温作业人员”,根据国家卫生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和粤劳社〔2007〕103号文,是指工作场所温度控制在33℃以下的室内作业人员。
另需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此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人社函〔2009〕20号),对高温作业人员发放的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范畴(但在计算最低工资时予以剔除),如果企业未及时足额发放,将被视为克扣或拖欠工资。企业并应对该项目是否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作出明确。而对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的高温津贴,属于职工福利范畴,不计入工资总额,自然也不计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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