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政府发布了《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决定从今年3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通知》规定,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均从原来的5类调整到4类,取消了个别市辖县和县级市标准,采用全市统一标准,符合区域发展变化的实际。 其中广州市执行最高的第一标准,为130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2.5元/小时;第二类标准为1100元/月,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第三类标准为950元/月,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9.3元/小时;第四类标准850元/月,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等十二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8.3元/小时。而深圳市则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另行制定。 此外,《通知》还规定,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并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附件: 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 类别 | 月最低 工资标准 (元/月) |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元/小时) | 适用范围 | 一类 | 1300 | 12.5 | 广州 | 二类 | 1100 | 10.5 |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 三类 | 950 | 9.3 | 汕头、惠州、江门 | 四类 | 850 | 8.3 |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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