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目录》也是5月1日正式实施的重要规范!也是危险化学品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一步。 主要修订及变化: 一、新增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 定义: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确定原则:危险化学品的品种依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国家标准,从下列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 即三类危害,共28项。 二、分类标准与国际GHS标准接轨。关于化学品危害的分类标准与联合国GHS制度进行统一,将其危害分为物理、健康和环境危害三大类,包括28个大项和81小项,有利于我国在化学品进出口、生产、存储和使用等环节有效实施联合国GHS制度。(有关GHS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展为GB30000.X-2013共计28个系列标准。) 三、目录结构有所调整。一方面删除了已经在国家标准中废止的“危险货物编号”和难以与化学品品名做到一一对应的“UN号”两列,新增了便于检索、查阅和使用的“序号”、“CAS号”和“备注”三列。 四、是对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予以规定。“定义: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并给出了具体的不同实验条件的LD50值。 为便于查询,对该类产品在“备注”栏明确标识有“剧毒”字样。 五、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有所减少。涉及的品种由3814种减少到2828种,主要是删减大量的混合物条目,特别删除了危险性较低或者有争议的产品,例如活性碳等。另外,由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又明确了甲醇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硼酸等属于危险化学品。 六、目录外产品需要进行鉴定。由于新加入的潜在或慢性健康和环境危害的化学品种类繁多,无法做到在目录中一一列明,对该类化学品,企业应进行危险特性分类鉴别实验来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不能简单的因产品未列入2015版目录而判断其为非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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