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的环境事件是近几年突出的问题,安全事故与环境事故之间的关联性也越来越强。这一办法的核心目标是“第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该办法的定位在于地方环境保护机构如何协同事故事件各方进行有效的预防与应急处理等工作,与企业直接相关的条件包括: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与上述要求相对应,在办法的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中,分别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及隐患治理方案及时限等方面的要求。 如“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等。 办法相应包括的内容还有应急准备与应急处置,要求企业对自己可能造成的环境突发事故有所应对,具备相应的能力: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应急处置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第三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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